党团建设

    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党支部党费管理制度

    2012-07-30 16:46:00 浏览:876次
        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,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,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,为更好地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      一、凡我支部的在册的党员,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,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。党员在缴纳党费时,必须严格执行规定,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,做到准确无误。
        二、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,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,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党支部组织委员。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上级党委,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、上缴金额登记入册。
        三、党员因外出统计、生病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,交纳党费有困难的,经支部批准,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,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。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,不允许少交或不交。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        四、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,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。
        五、加强对党费的管理。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,应建帐管理,及时造册,统计清楚,按月上缴,并妥善保管好资料。党支部每年年底前,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。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,不准滥用党费。
        六、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     
     
     

    中共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党支部
    2012年7月30日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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